疫情期间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要点
为有效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冠肺炎疫情(以下简称疫情),进一步强化新、改、改建传染病医院污水治理工作,避免新型冠状病毒依据废水传播外扩散,传染病医院务必配套设施基本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备,务必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1.基本建设暂时性传染病隔离区,污水处理厂部位宜建在危险标志北风的下风向;务必配套设施消毒杀菌工艺,玻璃钢化粪池亦需设消毒杀菌工艺;应安装紧急事故池,紧急事故池容量不小于日消耗量的;实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质相关排放标准》(GB18466-2005),废水处理后水污染物质肠道致病菌、肠道病毒感染、结核杆菌成分不可验出。
2.基本建设建筑,废水处理工程应合乎《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》(CECS-2004)和《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9-2013),基本建设设备要点如下所示:
(1)污水处理厂的部位宜建在危险标志夏季核心风向的下风向,且应该有便捷的交通、运送和水电条件,有利于工业废水和淤泥贮运。污水处理厂与病房、居民区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或隔离栏。
(2)传染病房废水和非传染病房废水应分离。传染病房废水通过消毒杀菌后可与其它废水统一解决。传染病房废水应在预消毒杀菌后选用2级解决+消毒杀菌工艺或2级解决+深度解决+消毒杀菌工艺。消毒方法有液氯消毒、二氧化氯消毒杀菌、次氯酸钠消毒杀菌、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。
(3)应安装紧急事故池,紧急事故池容量不小于日消耗量的。
(4)坐落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厂务必设立强制通风降温设备,并为相关工作人员配置工作服、手套、面具、护目镜、防毒面具及其急求日用品。
(5)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(含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)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法应实行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质相关排放标准》(GB18466-2005)和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值》(DB44/26-2001)中的指标较严者。环评批复、排污许可证批准排污浓度限制值严于以上相关排放标准的,须按环评批复、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批准排污浓度限制值实行。废水处理后水污染物质肠道致病菌、肠道病毒感染、结核杆菌成分不可验出。
(6)解决污水处理厂排出的废气开展消毒杀菌解决。
(7)栅渣、玻璃钢化粪池和污水处理厂淤泥属按危险废物开展解决和处置。
(8)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和肺结核医疗机构应该安装专用玻璃钢化粪池,收集经消毒杀菌解决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。